解析:
当被请求一方返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的彩礼时,若经查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明确支持:
首项为双方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是在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后,却未能真正共同生活;
再者便是婚前彩礼支付行为使得给予金钱的一方生活陷入了困顿现象之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