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尚未充分承担起赡养责任的儿女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然而,若儿女具备抚养能力却未能尽到相应义务,那么在分割遗产时,他们应该被认定为少得或者不得遗产继承人。
因此,如有子女在父母年老需瞻养之时未给予足够支持与照顾,则他们在遗产分配时将面临分配利益上的损失。
关于具体的执行标准,对于有经济实力支持的成年人,不论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只要当父母需要子女赡养时,他们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尽心尽力完成此项义务,直到父母去世为止。
若有子女未能恪守赡养之责,相关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遇到困难的父母有权向违反的子女索取赡养费用。
在此前提下,对于那些拒绝承担责任的人,可采用法律手段加以处理,情节严重且已然触发犯罪者,则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