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孙辈及外孙辈,应对那些已经失去子女或子女无力承担照料责任的祖父、祖母和外祖父、外祖母承担起奉养的义务。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经济能力的孙辈与外孙辈应主动承担起对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