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商品质量瑕疵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涉及到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问题,那么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被告的居住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均拥有法定的司法管辖权限。
针对涉及质量争议的相关案件,如该争议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性质的,则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反之,若该质量争议被判定为违约责任性质的,则应根据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居住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