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辆的行为,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为善意同乘者;
而第二类则为恶意同乘者。
针对善意同乘者的赔偿事宜,应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经过许可的搭乘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参照和判断。
至于恶意同乘者,也就是那些强制要求驾驶员提供无偿运输服务的人,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自身遭受损害,那么他们必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好意施惠过程中,施惠人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导致受惠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