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部分被诉方或者证人因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而无法亲自参与案件;
也存在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然而却不愿亲力亲为解决纠纷的情形;
另外,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工作繁重,使得不少当事人可能无暇顾及自身的讼争事宜,亟需他人代为处理。
针对上述种种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到严重犯罪的案件之外,所有的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理其参与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