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身体暴力:
这是一种最为普遍存在的暴力形式,它涵盖了施暴者针对受害者身体各个部分所采取的任何攻击行为。
有高达39%的女性表示她们曾经在伴侣面前受到了身体上或者性的虐待。
2.精神暴力:
这种暴力方式包括了各种侮辱、谩骂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据统计,有38%的女性声称自己遭遇过精神暴力。
3.性暴力:
此类暴力形式主要包括施暴者对受害者性别特定部位的侵犯,强迫受害者涉及性关系或者强迫他们参与到与他人的性行为中去等等。
此外,性战时的不正当对待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隐性暴力现象。
4.经济控制:
施暴者通过限制或掌控受害者的财产决策权和使用权来实现其控制目的,具体表现为限制或控制受害者使用金钱的时间、方式以及数额,同时也会限制受害者对于物品、住房等资源的使用。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