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公民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其经常居住地并不相同,则应由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而对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样应由被告所在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2.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应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因涉及不动产的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因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以及因继承遗产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当时所居住的地点,或者是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