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过程中,关于被执行人所承担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计算方法,其标准为:
首先以借款本金数额作为基础数,随后将此数值与已经生效且由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一般性债务利息率相乘,最后将这个乘积结果再乘以上述计算过程开始之前的实际天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书、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金钱的义务,那么他就必须要额外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这个利息的金额应该是原债务利息的两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