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期限需要进行报废处理时,车主可选择保留原有的车牌号,但需于完成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之日起满六个月内向当地车辆管理所提交相关证明并提出申请;
同时,此类申请保留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另一方面,在机动车辆完成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车主若希望购买新车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仍有机会向车辆管理机构申领旧车牌照序号。
不过,申领旧车牌照序号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申请时间必须满足在完成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这一规定;
其次,车主本人必须具有该辆旧车或属于原车主性质的所属权至少三年以上;
最后,还需确保与原机动车辆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重大交通事故等事宜均已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