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见证人与证人之间存在本质性的区别。
未成年人显然无法担任见证人之职。
首先,证人有权根据其所目睹或听到的内容提供证人证词。
这仅仅涉及到证据可信度的高低问题。
其次,见证人身份特殊,他/她负责见证司法机构的执法过程。
因此,见证人的行为有效性成为了关键问题。
作为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没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人士。
唯有保持中立立场的第三者才能提供客观公正的见证证明。
同时,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1.未成年人;
2.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及其近亲和亲属;
3.依法享有进行侦查活动及审前调查权力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