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权人于法律层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对其不利的弃权债务情况:
首先,若由于债务人主动放弃其到期未清偿的债权或漠然地将先前拥有的有价值财产进行免费转移,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那么这一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予以撤销。
其次,如果债务人以极不合理的价格转移其财产,给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且受让方明知此种情况,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