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投诉人接获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时,若对于该决定持异议,可选择以下途径以进行补救:
首先,倘若投诉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递交复议申请。
此种申请须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构提交。
同时,请确保你的复议申请书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发出。
在此申请书中,需明确阐述应予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也将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其次,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表示不满,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公安机关则会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的三个自然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最后,若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表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已有证据显示曾提出过控告,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或检察院未予起诉,那么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