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特大事故,即因特定事件导致的30位以上人员失踪,或者100名以上的人员遭受严重伤害,或是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因特定事件引发的10人以上、但在30人以下的人员失踪,或者50人以上、但在100人以下的人员受到严重伤害,或是造成5000万元以上、但在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即由特定事件引起的3人以上、但在10人以下的人员失踪,或者10人以上、但在50人以下的人员受到严重伤害,或是造成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即由特定事件导致的3人以下的人员失踪,或者10人以下的人员受到严重伤害,或是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