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从经营规模的角度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有着相对稳定的生产与经营场地以及依法获取的企业名称,这个特征使之近似于小型企业的模式;
反观个体工商户,虽可没有企业名称,且不必固定经营场所,这都反映出两者在经营规模层面存在显著差异。
其次,在分支机构的设立问题上,个人独资企业有权设立分支机构,而个体工商户则依据相关法规无权开设分支机构。
再者,就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严格建立财务制度并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然而在个体工商户方面,对于是否需要建立会计制度,存在诸多争议,若税务部门未对此提出强制性要求,个体工商户亦可不进行会计核算。
此外,在适用法律的层面,个人独资企业遵循《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
而个体工商户则需依据《民法典》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设立。
最后,在承担责任的层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若为个人经营所产生,则由个人财产负责偿还,若为家庭经营所产生,则由家庭财产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