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指控,必须根据其行为是否满足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严谨评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犯罪数额的大小往往被视为衡量行为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处罚标准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的准确认定,无疑是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关键性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