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渔业禁渔期间进行捕捞活动无疑是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违法者将会面临没收其所获得的渔获物以及相应的违法所得,同时还可能遭受5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行政罚款等严厉处罚措施;
2、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那么违法者将会遭受到包括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在内的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
3、而对于那些情节极其恶劣的违法者,他们甚至有可能被处以没收渔船这样的严厉行政处罚;
4、若该违法行为触犯到了犯罪标准,那么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