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新的土地管理法则(以下简称新法)在此次修订中,对于土地征收的范围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
新法强调,只有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施土地征收,且新法明确列出了五种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特定情况,同时附带一条兜底条款作为补充。
这五种具体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征收的情况包括:
用于军事和外交用途的土地;
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
由政府组织开展的公共事业项目所需的土地;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土地;
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
此外,新法还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提升。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并且其长远的生计也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删除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规定。
最后,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收的程序机制。
新法将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即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之前,将征地的相关事宜公告至少三十天,以便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各方面的意见。
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会,从而使得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征地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在征地补偿范围上,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面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
将农村村民住房作为单一的补偿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