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电动自行车与他人碰撞的案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失程度的严重性,进而来明确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应承担全责;
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则依照各自过错的主次程度来分配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如果所有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引发事故,则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