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人才招聘乃是至关重要的职能环节,然而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却潜藏着诸多潜在风险。
首当其冲的便是,部分企业在权衡经济效益与成本控制之际,或者因为人力资源部门招聘主管本身技能素养匮乏,在招聘进程中无法遵循规范化的招聘程序以及实施精准、严密的筛选标准,往往仅凭借主观直觉来决定招聘对象。
如此一来,便有可能招募到并不完全符合企业需求的员工。
此外,对于岗位需求的深度剖析不足亦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招聘工作对于企业与求职者来说,本质上是一个“双向选择、各取所需”的过程。
企业期望能够招聘到最为适宜的人才,而求职者则希望寻觅到最能满足自身职业发展需求的职位。
然而在中小型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过分强调岗位所提供的薪资报酬及福利待遇,从而忽略了招聘岗位的职责范围及其对应的任职资格要求。
表面看来,新员工已经顺利入职,但实际上他们并非企业真正所需的理想员工,即存在所谓的“不匹配”现象。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