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若仅有一名见证人出席,则该遗嘱为无效之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同时邀请两位或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参与到此环节中来,方可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此过程中,可由其中一位见证人负责代为书写遗嘱内容,而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亲笔签署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以下几类人士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角色: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之人;
(2)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之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