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惯犯”,是指长期把某项犯罪活动视为职业,或把犯罪所获得的收益作为自己日常生活及消费的主要来源,抑或是通过犯罪行动,逐渐形成了个人习惯,长年累月乃至反复多次地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
例如,那些将赌博视为职业的人,以及那些习惯于盗窃和诈骗的罪犯,都可以被归类为“惯犯”。
尽管累犯和惯犯都涉及到多次犯罪行为,并且在主观上均须出于故意,
然而,这两种罪犯之间仍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