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筹集资金的途径可主要划分为两大类别:
债务性融资以及股权性融资。
其中,债务性融资涵盖了诸如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企业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租赁服务及政府给予的补贴性贷款,此外还涉及到私人借贷以及政府与政府之间的贷款等传统形式;
相较之下,股权性融资则是企业的现有股东愿意让渡自身所拥有的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方式吸纳新股东参加,从而实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筹措。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