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废弃物将受到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的惩罚。
首先,就行政责任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擅自倾倒、抛弃或者堆积建筑垃圾,那么当地市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勒令他们限期整改,同时给予严厉警告,对于涉事企业则会处以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至最高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而针对个人,罚款金额则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
其次,从刑事角度来看,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关于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规定,那么他可能会触犯污染环境罪。
具体来说,该罪行的量刑标准如下:
(1)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3)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任一种情况,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a、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且情节特别严重者;
b、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且情节特别严重者;
c、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者;
d、导致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