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之规定,其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所载明:
对于以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寄售卖等各种新颖的销售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消费者享有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退货的权利,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解释;
同时,消费者在退货时应确保商品保持原状。
而作为经营者,则有义务在收到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后七个自然日内,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此外,若因退货产生的运费,则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