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前,自动售货机已广泛分布于各地,其支付方式多样,包括扫描二维码以及投入货币硬币等方式。
然而,这种便捷的购物方式却也为部分不良人士提供了可乘之机——借助这些设备,他们可能进行不当的商品获取行为。
那么,针对此类情况,是否可以将其认定为诈骗?实际上,由于自动售货机本身并不具备自主意识与行为能力,无法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主体;
此外,机器的运作过程缺乏主观能动性,亦无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它并不是诈骗罪的适格对象。
在此种情况下,相关行为更倾向于被归类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