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确定为工伤之后,若用人单位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劳动者务必在接到工伤认定通知或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以期使用人单位依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应尽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受理后,应于两个月以内依法组建仲裁庭并作出仲裁裁决。
如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