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呈现出的责任归属并不完全等同于法院在审理相关赔偿纠纷时对于责任的具体划定,然而,在一般的案例情形下,事故责任的划分往往被视为确定赔偿责任关键性的依据之一。
除非存在足够的反证或者具有特殊性因素的考量,否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直接且显著地影响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乃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裁决的主要依据,尽管它也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然而,鉴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关的行政法规,其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独特性,这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及归责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并非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故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在判断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时,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