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面临未能按时归还欠款的问题时,可与债权方进行友好洽谈,约定逐步分期支付款项,以减轻当前经济压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债务理应得到清偿。
若因暂时性经济困难无法立即履行还款义务,经债权人同意或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可选择分期偿还债务。
然而,对于有能力偿还却故意拖延或拒绝偿还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
因此,债务人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为暂时性的经济困境导致无力偿还。
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商议,选择分期偿还债务。
另一类则是长期性的经济困难,导致其无法偿还债务。
若属此类情况,则仅能通过变卖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资产来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