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征地补偿标准问题的纠纷处理,若涉及到争议,则应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与协商。
若调解无果,则应当提交给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已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内进行公示,以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见反馈。
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如遇补偿标准争议,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若调解无效,则应提交至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在此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正常执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