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进行准确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入手:
首先,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贪污罪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以及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而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则主要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除了国家公职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其次,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角度来看,贪污罪所侵害的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公共财物;
而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则涵盖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财产,不仅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还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