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父母在世时明确表达出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愿,且在房产证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档案资料中可见到有关赠与的明确记载;
或者有赠与人对该房产赠与的公证文件,亦或是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足够证明购买者在购置房产时确实是有意将所有权赠与产权登记人的,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便应当归属登记人所有。
2、然而,若父母在世时并未明确表达出赠与的意愿,那么在他们离世之后,若子女之间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未登记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若其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登记的产权信息,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登记人所有;
反之,若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登记人仅是作为产权代表人存在的,那么就应该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父母,并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3、另外,如果父母是用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用来购买或建设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被确认为属于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