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倘若您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所在公司存在强制性的加班行为,便可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偿申请。
换言之,若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告知员工需要进行加班工作,而未对其付出的额外时间给予相应的加班费用,那么作为劳动者的您有权直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该单位追讨公道所得的加班费用,同时还能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