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逮捕外国人这项复杂且敏感的事务上,需要依据其涉及的具体罪行进行评判。
对于那些应为自身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又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权的外籍人士来说,具体的司法处理方式将依据国际条约和相关法规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中国公安机关依照现行《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针对外国籍罪犯进行人身行为拘束前,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执行拘留、逮捕等步骤完成之后,省级公安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向该外国人所属国的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通报其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以及已经实施的强制措施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一条
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但不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地市级或者省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分别由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同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必要时,报请中央批准。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二条
外国人涉嫌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外犯罪的案件,地市级或者省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分别由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决定批准逮捕的,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期限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以内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材料,需要使用电传报送的,应当使用密码电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