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居住权的期限得以明确划定,该期限需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享有居住权之人共同商议并加以确认。
若双方当事人未对此进行详细约定,则可视为居住权的有效期为居住权人的终生。
当居住权人不幸离世时,其所享有的居住权利亦将随之消逝。
2.对于居住权期限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推断,即居住权的有效期限应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