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拾得者于得到他人遗失物后,不得向物之原始拥有者寻求任何形式之报酬,但若原始拥有者曾对外发出悬赏启示,则另行处理。
拾得者在获得此种物品之后,理应将其归还给它应有的主人。
然而,拾得者也应该及时地通知物之所有者前来认领,或者将其送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当物之所有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前来领取遗失物时,他们有义务向拾得者或相关部门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