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父母所购买或建造之房屋,若已于子女一人名义之下进行了注册登记,且在父母生前即明确表达出将该等财产无偿赠予注册登记之人的意愿,如在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构的档案中便已有对这种赠予行为的明确记录;
或者存在购置者对该处房产的赠予公证书,亦或是存在其他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便已表示愿意将产权赠予注册登记之人,那么,此种情况下,产权便应当归属注册登记之人所有。
然而,若父母生前并未明确表达出赠予意愿,且在他们离世之后,子女对于产权产生了纠纷,在此种情况下,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
如果他们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经注册登记的事实,那么,产权仍然应当归属于注册登记之人所有;
但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注册登记之人仅是作为产权代表的角色出现,那么,我们便应当认定产权实际上为父母所有,并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另外,如果父母使用子女的赡养费用购买或建造房屋,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那么,我们应当确认产权实际归属于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