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合同的重新签署对于承担继承其权利与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无疑会产生深远的持续性影响。
当用人单位面临诸如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动时,原来的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应当清晰地规定后续单位将如何继承原用人单位中劳动者所积累的工作年限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即使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是投资者等关键信息有所改变,也不会对劳动合同的执行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原有的劳动合同依然保持其有效性,新成立的公司有责任继续履行原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如果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友好协商,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确实需要进行调整,那么就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来完成这一变更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