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征地拆迁过程中未签署协议后政府能否强行进行拆除的问题,通常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若在未签字的前提下,且在法定时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则无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因为这将构成非法强拆;
2.然而,若仅为未签署协议,但在法定时限内未启动法律程序,并且拒绝搬迁的情况下,征收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进行拆除,具体流程如下: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具备法律效力;
(2)经过法院的立案审查,所作出的拆迁决定应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且必须由依法享有裁决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件,并向被强制拆迁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未能主动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合法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