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再审程序具备如下要求:
首先,各级法院院长需对本院所作出且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以及裁定进行审查,若发现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应将问题提交至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与解决。
至于最高院以及上级法院,他们对于下级法院所做出且已生效的判决与裁定,若认为存在错误,也享有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的权力;
其次,最高检以及上级检察院同样拥有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与裁定进行审查的权利,如发现确有错误,则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审理;
最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