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种特殊的状况之下,依据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相关条款,若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其先前所预售的面积之间存在差异,那么,根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进行相应处理;
倘若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表述不清,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面积误差的绝对值不得超过3%,对于超出此范围的误差面积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