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失业保险累计缴纳时长达到或超过10年者,其享有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最长延长至24个月之久。
然而,关于具体领取金额方面,需参照所在地的薪资水平来进行核定。
对于失业人员,如在失业之前,所供职单位与其个人按相关规定共同缴纳了累计缴纳时长达一年但低于五年的失业保险费用,则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若累计缴纳时长达五年且低于十年,则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而当累计缴纳时长达到或超过十年,则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可延长至24个月。
此外,若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之后再度遭遇失业,那么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将被重新计算,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亦可与前次失业本应领取但未曾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相加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