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而言,当其中一位配偶患有精神疾病时,原告如欲寻求离婚的途径是可行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的离婚程序稍微特殊,仅能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才能实现。
进一步来讲,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且得到司法部门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判令离婚:
首先,原告必须确实患有久治未愈的精神疾病;
其次,原告若坚持离婚的话,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已严重破裂,无法再继续维系;
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后,若仍未能达成共识,则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离婚判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妥善处理患者的监护权、生活保障以及医疗救治等事宜。
至于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由于诉讼代理人无法代表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愿,因此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离婚协议。
然而,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来促进双方和解,但若调解失败,则必须通过判决方式来决定是否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