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对于被宣判需要接受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罪犯,将予以从轻处理;
其次,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再次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两年内,通常不给予减刑的机会;
最后,如出现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那么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三年内,也通常不会给予减刑的机会。
此外,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可能会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但此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再进行减刑或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