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提出管辖权异议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案件的当事人;
其次,针对的对象仅限于对第一审法院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情况,这其中包括对地域管辖权提出质疑或者对级别管辖权持有异议两种情形;
再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适宜时间段通常为递交答辩状的过程中;
最后,应当将撰写好的管辖权异议书提交至负责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
审查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