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立法框架,对于工伤鉴定的法定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其次,如果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事实情况清晰明了,那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可以依法缩短至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
最后,如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结论作为依据,而在相关部门尚未给出结论的这段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与工伤认定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