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未能体现公正原则,您有权于合理期限内通过提交书面申请直接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针对行政复议机构所作之行政复议结果,如您心存异议,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同时附上相关证据资料作为支持。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