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员工岗位调动问题,企业通常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究其原因在于,岗位一经在劳动合同中得到清晰界定与约定后,作为雇主一方的企业便应当严格遵循该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此外,倘若由于社会环境或者客观情况的剧变,企业的确必须对员工岗位实施调整,那么,企业在此过程中就必须与员工展开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以达成共识。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则需承担起举证责任,证明其所采取的岗位调整措施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方可继续执行。
这是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若企业强行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员工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提出经济赔偿的诉求。
具体而言,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计算;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六个月,则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