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所进行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需要耗费约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
然而针对部分具有重大或复杂特点的案件,其审理时限可相应地予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对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
若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多十五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生了管辖权变更的情况,那么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审查起诉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