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诉讼后撤销之申请方式,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即“视为撤诉”与“申请撤诉”。
以下是详细说明:
1、首先我们来看“视为撤诉”这一方式。
原告诉讼人倘若经过开庭传唤却未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便中途退出审判过程,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若被告提出反诉,则可依据此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2、接下来我们来探讨“申请撤诉”的相关内容。
(1)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直至宣判之前,均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其起诉的请求;
(2)法院将根据原告的撤诉请求,对其是否符合撤诉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对于符合撤诉条件的申请,法院应予以批准,从而使该案审理终结;
反之,若申请不符合撤诉条件,法院将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案件仍需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